歐盟ECHA提示電子元件玻璃中的三氧化二硼和氧化鉛無需提交SCIP通報
來源:未知 作者:admin 日期:2020-12-22
近日,ECHA發(fā)布了成功提交SCIP通報的關鍵提示,明確用于生產玻璃的硼化合物(如三氧化二硼、硼酸、四硼酸二鈉)和鉛化合物(如氧化鉛),在最終的玻璃制品中可能并非以這些形式存在,就這些物品,企業(yè)無需提交SCIP通報,也不用履行
REACH法規(guī)第33條所述信息傳遞義務。但是企業(yè)有責任去確認生產過程中的硼化合物和鉛化合物是否完全轉化為玻璃物質。
與此同時,歐洲玻璃纖維生產商協(xié)會之前的文件也指出,玻璃在REACH法規(guī)下應視為UVCB物質。在玻璃“熔化”過程中,不同的原料會發(fā)生化學反應以產生玻璃物質,一種金屬元素與氧離子鍵合在一起的無定形網絡結構,而不應被混淆為不同氧化物的混合物。因此玻璃物質不包含用作起始反應材料的任何原料,特別是不含硼酸鹽或三氧化二硼。
在實際實驗室測試中,鉛化合物和硼化合物的分析是通過測定元素鉛(Pb)和元素硼(B)進行的,但是玻璃中檢出的鉛或硼元素實際是無定形網絡結構中的鉛或硼含量,而非表征玻璃中存在氧化鉛、硼酸鹽或三氧化二硼。
NTEK北測建議
受限于現(xiàn)有IMDS或CAMDS申報模式,電子元器件,如電阻、電容、二極管的電工玻璃中鉛和硼會經常被申報為氧化鉛及三氧化二硼,也意味著需要考慮REACH法規(guī)下的SVHC信息傳遞和通報,以及WFD指令的SCIP通報義務。